《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规定》明确,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(聘)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(聘)标准。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个人基本信息外,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;不得限制聘任、晋职、晋级、职称评审等。此外,《规定》提出,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,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,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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